生态环境部发文风光环评与污染物总量指标挂钩有变
生态环境部日前发布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环评〔2022〕39号,环环评〔2022〕39号),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光伏发电、陆上风力发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保供煤矿项目,在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基础上,环评审批可不与污染物总量指标挂钩。
详情如下(有删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扩大国内需求,发挥有效投资的关键作用,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重大投资项目环评服务保障,现就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统一认识,提高站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依法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保障,全力推进“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水利及交通等基础设施、煤炭保供、涉及补链强链的高技术产业等重大投资项目落地见效。
(二)优化审批,提高效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持续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为重大投资项目提供从环评文件编制到环评审批的全过程保障,不断优化审批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升环评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提高审批效率,便民惠企。
(三)守住底线,强化监管。确保重大投资项目不发生重大生态环境问题。防范“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环评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保措施落实到位。
(四)加强统筹,做好协调。
二、做好环评服务
(五)建立环评管理台账。生态环境部持续完善环评审批“三本台账”(国家、地方、利用外资等三个层面重大项目台账)。
(六)指导优化简化环评文件编制。
(七)提供精准服务。对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重大投资项目,指导建设单位及早启动、加快编制环评文件;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指导建设单位在建成投产前完成网上备案;依法无需开展环评的,明确告知建设单位。
(八)发挥专家优势解决技术难题。
三、提高环评审批质量和效率
(九)建立绿色通道。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即报即受理即转评估,在法定审批期限内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
(十)深化改革创新。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光伏发电、陆上风力发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保供煤矿项目,在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基础上,环评审批可不与污染物总量指标挂钩;对不涉及禁止开发区域、环境影响简单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和项目,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统筹推进、压茬审查审批;对于跨省的不含水库的防洪治涝工程、不含水库的灌区工程、研究和实验发展项目、卫生项目,探索开展环评审批改革试点。有关试点有效期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十一)守住审批底线。在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审批中要严格把关。
(十二)突出审批重点。
四、加强环评事中事后监管
(十三)督促落实环评要求。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生态环境部将环评事中事后监管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监督检查,对有关重大投资项目环评要求落实情况开展抽查,生态环境部各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十四)防范“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违法行为。重大投资项目的关键在前期工作,必须严格依法依规按程序推进,“未批先建”“边批边建”风险很大,必须在工作中克服随意性和盲目性,确保重大投资项目稳妥实施、取得实效。对纳入台账的拟建重大投资项目,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对接、及时提醒建设单位落实环评主体责任,掌握项目环评进展,防范“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发生。
生态环境部
2022年5月31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各督察局、各流域(海域)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5月31日印发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坚定不移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积极推进生态环境管理理念进步、管理方式变革、管理手段创新、管理效率提升。这是本通知的重大社会意义,依照本通知精神,未来为帮助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加快编制项目环评文件,生态环境部门和技术评估部门将指定专门联系人开展对接服务,提供技术指导。我们公司所在新能源行业,在未来新项目开发与建设过程中必将直接受益。